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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二)
㈣、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中止经营或者经营期满不再申请延期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文件;
4、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及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五、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交的材料:
㈠、开业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表;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函;
3、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经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
4、董事会决议,其内容包括: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理由、核报营运资金数额(办事机构免交)、确认负责人任职书等;
5、隶属企业验资报告;
6、场地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3、 变更登记
1、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
2、分支机构办理延期登记手续,需提交申请延期的报告,和经原登记主管机构盖章的隶属公司的执照复印件;
3、由原办事机构变更为分支机构,需原登记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函和经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执照的复印件、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写明营运资金拨款数额)。
4、 注销登记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申请表;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办事机构免交);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办事机构注册证、公章;
5、其他有关文件。
七、受理时限
1、企业名称登记,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企业登记注册,自提交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㈠、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
1、注册资本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1‰收取;
2、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
3、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4、开业登记注册费最低为50元。
㈡、开业登记注册费(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㈢、变更登记费
1、增加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收取;
2、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变更费100元;
3、再投资、股权转让、董事更换、投资双方调整出资比例,免收变更费;
5、 名称预先登记费100元;
6、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年度检验费每户50元;
㈥、因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照的每份50元;
㈦、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副本每本份工本费10元。
以上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2、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皖价费字[1997]182号。
九、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受理地点:马鞍山市湖西南路6号市工商局外资科
联系电话:22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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