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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加快我市“十一五”跨越式发展,加速实现“两个率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全民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拓展全民创业空间
1、放宽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基础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公开、公平竞争。
2、放宽注册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1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并推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只要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法定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变更时原注册资本不需要重新验资;改制企事业单位在改制前各种有效前置审批证件,改制后可继续使用;企业注销的,取消对原企业名称需满3年后方可继续使用的限制。
民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数量由5个降到3个,集团母子公司总资本由1亿元降到3000万元。申办连锁经营的,设立门点最低限制额减少为3个。申办连锁商业经营的连锁店,按其总部(公司)特许经营项目经营,不必再另行申请特许许可。
对在本市申请开办的新企业,因按规定一时达不到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又需要营业执照的,除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外,可核发1年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企业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3、放宽冠名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限制。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企业法人报省工商局核准冠省名。支持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4、放宽场所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凡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时,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5、放宽出资限制。以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管理技能、科技成果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6、再造审批流程。按照合理合法、又快又好、便民利民的原则,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再清理、行政审批改革和流程再造。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的统办、联办、汇办机制,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一单制、格式化。对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均实行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
二、积极培育创业主体,激发全民创业热情
7、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件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8、鼓励农民创业。市财政每年从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和农民创业。对省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9、鼓励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和支持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返乡兴办企业,凡投资加工业、旅游业、农业产业化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万元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补助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万元。
10、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后提供创业贷款。
在本市创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经审核后,可由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对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工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免费进入人才库。
11、鼓励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提倡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和创业,鼓励并引导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同等创业优惠政策。建立军队转业干部创业鼓励资金,对自主择业、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给予扶持和奖励。
12、鼓励民营企业扩张创业。对民营企业扩大规模或二次创业形成的新增地方可用财力,增幅较大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对民营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3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20%—50%(按基准利率)。
13、支持个体业主二次创业。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纳税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3年内按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14、帮扶残疾人自立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减免市场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15、鼓励科技人员以技创业。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到民营企业兼职,以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技术骨干,交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的,受益财政对其上交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当年新增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民营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发挥协会的行业技术优势,对经过改制的专业协会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可以享受科技人员以技创业的同等待遇。
三、加快创业载体建设,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16、提供项目服务。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产业规划,定期发布创业指导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鼓励的行业、产业,投入地方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实行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制度,经评估确认后,向创业者推荐;对购买专利项目创业的,参照《马鞍山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马科〔2004〕8号)从专利资助费中给予专利购买人相应补助;搭建“产、学、研”平台,为个体私营企业初次创业和二次创业提供创业项目。
17、加快创业基地建设。以开发区、县(区)工业园区等为依托,扩大标准化厂房建设或划定一定区域,开辟创业基地,以优惠的价格销售或租赁给各类创业者;有独立财政的开发园区2006年底实现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至2007年底前全部工业园区内的工业投资项目实现零收费。“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创业基地20万平方米以上。对创办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面积超1万平方米以上的,免收1年工商管理费。
18、搭建信用平台。加紧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构建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改进信用评级办法,完善信用指标体系,由资信评估机构对民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实行企业信用备案查询制度。对创业人员办理固定的信用信息卡,对信用等级高的,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19、加强创业培训。增加创业培训投入,积极支持全市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规模。凡愿意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务工返乡农民、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都可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和“技能就业致富工程”培训计划,开展“培养一个技工,致富一个家庭”活动。
20、做好信息服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创业服务窗口,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和办事流程服务;编制发放全市创业服务指南,引导和促进创业。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和市新闻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信息专栏,发布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有关资讯。
21、做好法律服务。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对重点企业实行律师定点帮扶,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降低企业享受法律服务的成本,创业主体需要办理公证或其他法律服务的,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按照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22、做好技术服务。组建专家咨询团,为创业者免费提供专家咨询,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咨询服务。继续完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科技创业源头。
四、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创新创业帮扶机制
23、制定财政扶持政策。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创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创业奖励和创业载体建设,重点表彰一批年新增纳税超过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年新增纳税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着力支持创业型中小企业发展。
2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落实首批110亿元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的投放。商业银行要降低创业贷款门槛,建立专门服务于全民创业的小企业贷款经营部,开通绿色通道,减少创业贷款申领环节;对小企业实行差别化运作,开办新型贷款品种,完善信贷服务模式,解决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小企业贷款投入要逐年提高,增幅应高于当年各类贷款平均增幅;对信用度高、发展前景好的小企业在利率浮动范围内予以倾斜。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单独对各银行小企业贷款情况进行考核,使小企业贷款保持较快的增长水平。
25、加强融资担保扶持。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和各类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并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从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转业退役军人。鼓励青年创业,落实《马鞍山市新世纪帮助青年创业行动实施意见》(马政办〔2003〕4号),扩大青年创业资金规模,加大帮扶力度,为创业青年提供资金担保、贷款贴息和全程帮扶。
五、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优化政务环境
26、切实提高机关效能。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全民创业做好服务,是干部创事业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再造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创业者、投资者、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大力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继续坚持首受责任制、一次性书面告知制、二次终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对外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
27、实行“宁静生产”制度。推行企业“宁静生产”制度,从本文件下发当月起,每月的1-26日确定为企业“宁静生产日”,在企业“宁静生产日”期间,全市各执纪执法单位,除有特殊需要的专项检查外,一律不准到省级开发区和列入市调控的重点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确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必须先向企业及其所在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内容。对未履行告知程序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对强行进入企业检查或事后打击报复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市纪律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的执法检查,应当于检查前一个月将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和法制机构备案,可以联合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8、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推行“首查不罚”制度,对首次检查发现违规但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人身和财产损失以及安全事故的,不予处罚。对必须作出处罚的,要做到裁量合理,不得滥用职权。行政处理中要听取企业的陈述、申辩,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要告知企业的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实行辅导在先、查处在后的制度,不得“以罚代管”或“不教而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全民创业取得实效
29、建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马鞍山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全民创业的日常工作;建立办公室集中办公、协调调度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全民创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形成分层次、分系统推进全民创业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民主党派的优势,联手推动全民创业。
30、落实责任,严格奖罚。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市目标办要把推进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督查检查,严格奖罚。通过全民创业目标任务的推进、落实和全市上下的努力,力争实现一年一个样,3年大变样的全民创业工作新局面。在全民创业推进工作中,对兴办项目多、经济发展快、财税增幅大、社会就业率高的单位,以及在组织开展全民创业工作中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较高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无所作为、工作平庸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影响全民创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意见由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市已出台的政策文件中,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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