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马政[2005]64号)《2006年第1号》

 

马政〔200564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需要,妥善解决统筹基金不足的矛盾,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目前的6.5%调整为8%,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同时,停止征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金。

二、考虑到破产关停改制企业原内退、协保人员在内退、协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按当时的工资基数和费率一次性从原国有、集体企业资产中分割计提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这部分人员的缴费费率仍维持原标准不变。

三、对通过劳动人事代理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其缴费费率在原有基础上同步提高1.5个百分点。即:原按8.5%缴费的,其缴费费率调整为10%;原按5.5%缴费的(不配个人帐户资金),其缴费费率调整为7%

四、对少数尚未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即将改制的事业单位,今后实施改革、改制时,其符合政策规定办理的内退(协保)人员在内退(协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调整后的新费率计提;同时,仍应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做好退休、内退人员在退休后一次性医疗费用的提留工作。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尤其要积极做好舆论与政策宣传工作;市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以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七、本通知自200611日起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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