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促进全民创业
和加快开发园区工业发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促进全民创业,市委、市政府决定,对鼓励全民创业的部分行业和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园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免收工商集贸市场管理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促进全民创业,对工商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一律免收,费用按属地原则由各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50%比例给予补贴。各区政府必须明确一个部门作为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理机构,统一为企业办理免收手续。其他各类证照费由市物价局统一核定,按照成本价收取。
二、对涉及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在投资兴业阶段需缴纳的费用一律免收。同时应实行代理制,即各开发园区必须明确一个部门作为免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理机构,统一为企业办理免首手续。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要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减免事项,据实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属于市、区两级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直接免首;应缴中央、省级的各项收费,一律由各开发园区代理机构统一缴纳,费用由市、工业园区(区)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实结算,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三、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等行政管理过程中,规范经营性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通过中介组织进行收费;严禁将咨询、评估、信息、商业保险等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
四、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全民创业和开发园区投资项目免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通知中所述开发园区系指马鞍山经济开发区、慈湖经济开发区、花山工业园区、雨山工业园区、金家庄工业园区。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七执行。
附件:马鞍山市全民创业和开发园区工业投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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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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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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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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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园区工业投资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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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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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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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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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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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8〕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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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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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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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换)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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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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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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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6〕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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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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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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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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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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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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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卡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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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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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检定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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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5〕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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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发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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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5〕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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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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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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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培训考核发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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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5〕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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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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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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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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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1999〕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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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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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鉴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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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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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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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5〕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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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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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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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房〔2002〕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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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利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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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房〔2002〕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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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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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房〔200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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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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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6〕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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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劳务费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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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价费〔200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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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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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装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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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价费〔199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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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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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价费〔199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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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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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房〔20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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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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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房〔200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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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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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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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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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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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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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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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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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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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生产初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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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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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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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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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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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4〕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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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全民创业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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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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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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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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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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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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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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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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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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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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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9〕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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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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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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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户口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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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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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民证、临时船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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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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